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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黎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1-12-0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黎明
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黎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浙江黎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8 号),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7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7.37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63,782.64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211.518761 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571.121239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1]621 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
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具体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用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
采购款等)需求,由公司采购部门等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征求财务部门意见,
确定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款项,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支
付方式;先期已签订合同但未明确支付方式的,由采购部门与财务部门协调确认
是否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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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由公司采购部门等有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
单并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财
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三)为避免募集资金在一般账户中与自有资金混同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将
上述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资金,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
(即实际兑付后)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进行置换。财务部门建立募投项
目专项台帐,逐笔登记使用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每月末抄送保荐
代表人。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
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
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
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
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该项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资资金
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意关于使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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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
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
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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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项惠强               范国祖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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