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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黎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2021-12-07  

                        证券代码:603048           证券简称:浙江黎明       公告编号:2021-007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
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发动机缸内制动装置
研发及生产项目”和“年产2,730万件精密冲裁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舟山高
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港园区弘禄大道89号变更为新港园区一期ZS-HY-04-43-01地块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8号),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3,67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7.37元,共计募集资金63,782.64万元, 减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7,211.5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571.12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
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21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

年产2730万件精密冲裁件
                           17,107.85          14,607.85   已通过海洋产业委经济发展局备案
建设项目
发动机缸内制动装置研发
                           21,194.70          18,194.70   已通过海洋产业委经济发展局备案
及生产项目
智能工厂改造及信息系统
                           12,557.85          11,768.57   已通过海洋产业委经济发展局备案
升级建设项目
补充营运资金               12,000.00          12,000.00   不适用

         合计              62,860.40          56,571.12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具体实施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将“发动机缸
  内制动装置研发及生产项目”和“年产2,730万件精密冲裁件建设项目” 的实
  施地点进行变更,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发动机缸内制动装置研发及生产项
                                       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 新港园区一期 ZS-HY-04-
 目
                                       港园区弘禄大道 89 号        43-01 地块
 年产 2,730 万件精密冲裁件建设项目

        公司已于2021年11月取得变更后实施地点新港园区一期ZS-HY-04-43-01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浙(2021)舟山市不动产权第0013521号)。除上述变
  更外,公司募投项目的其他内容均不存在变化。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不
  会改变原募投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发动机缸内制动装置研发及生产项目”和“年产2,730万件精密
冲裁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港园区弘禄大道89
号变更为新港园区一期ZS-HY-04-43-01地块(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仅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
的用途和建设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
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不改变募投
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方向,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入总金额,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
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
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已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
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
法规的规定,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
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