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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黎明:光大证券:浙江黎明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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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2021 年 11 月 16 日,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黎明”
                  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
                  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与浙江黎
                  明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对浙江黎明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等方
                  面对浙江黎明进行了持续督导。光大证券对浙江黎明 2021 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
                  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1 年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具体
                  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光大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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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光大证券已与浙江黎明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2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3                                                  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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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开发表声明的公司违法违规情况。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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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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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高管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情况。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已通过现场检查、培训、日常沟通等方式督促公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司依照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且能够得到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已督促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情况。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9                                                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该等事项。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13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该等事项。
            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
         14 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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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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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该等事项。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6                                                光大证券严格执行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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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该等事项。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2021 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每月核对募集资金专户
                                                         的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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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等承诺事项。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情况,
                                                         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
                                                         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对
                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
                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
                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并对其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
                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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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浙江黎明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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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项惠强                     范国祖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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