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黎明:天健审〔2023〕4669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23-04-26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7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4669 号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黎明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 2022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浙江黎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浙江黎明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浙江黎明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浙江黎明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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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浙江黎明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2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江黎明公司募集资金 2022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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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的
规定,将本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8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
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3,672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37 元,共计募集资金 63,782.64 万元,坐扣承销
和保荐费用 4,564.78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59,217.86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
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646.73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6,571.1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21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56,571.12
项目投入 B1 19,563.10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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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序号 金 额
项目投入 C1 16,271.80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560.98
项目投入 D1=B1+C1 35,834.90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585.88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21,322.10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21,322.10
差异 G=E-F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
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
年11月10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试验区
舟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4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8110801013302289500 55,145,887.7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
574904419210382 83,023,898.06
试验区舟山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
1206020229200442575 75,022,727.37
定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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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7,064.3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8.48 万元置换预
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人民币 7,082.87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募集
资金已全部置换完毕。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和使用、
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4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以上资金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可滚动使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已全部
到期。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不适用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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