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黎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股东的合理回报,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
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事
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的资质,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在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工作中,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满足了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有利于减少公司票据管理的成
本,全面盘活票据资源,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有利
于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四、关于确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确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2022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
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强化
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
其重要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我们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建立的
内部控制制度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综上所述,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 2022 年度实际存
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
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
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八、关于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的 202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业务
交易需要所提供的担保方案,符合公司融资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
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我们充分审查了拟被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和
生产经营情况,一致认为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
可控。上述担保事项或风险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经审阅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资料,认为本次被
聘任人员具备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相关任职条件。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
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南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十、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
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议案,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
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0.5 亿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且含保本属性的低风险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
金利用效率。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锋、华林、刘文华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