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德邦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5-23  

						证券代码:603056         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2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请对《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
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 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合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其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公司股份的活动。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 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第 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行。
(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款第
(2)要约方式;
                                         (3)项、第(5)项、第(6)项规定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
                                         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
     第 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款第(3)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
照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款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
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3 条第(3)项
                                         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3)项、第(5)项、第(6)项情形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40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 40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本章程;                       (10)修改本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1)决定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款第
作出决议;                               (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12)审议批准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事     公司股份的事项;
项;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作出决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13)审议批准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事
产 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     项;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14)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14)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产 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15)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万元;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值计算。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15)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项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值计算。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16)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大    (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
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项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16)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大
项;                                   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17)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7)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项;
其他事项。                             (18)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19)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代为行使。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 97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第 97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
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满可连选连任。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务。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总数的 1/2。
                                            第 108 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第 108 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上比例(战略委员会除外)。董事会应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制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 109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109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程第 23 条第一款第(1)、(2)项收
形式的方案;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8)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产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30%    (8)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款
以下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    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9)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     (9)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
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    产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30%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以下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
义务的债务除外除外):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10)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义务的债务除外):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其绝对值计算。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10)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其绝对值计算。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1)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1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                                  (1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13)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14)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15)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16)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7)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15)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查经理的工作;                        (16)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8)审议批准第 41 条规定以外的对    (17)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外担保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18)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查经理的工作;
                                      (19)审议批准第 41 条规定以外的对
                                      外担保事项;
                                      (2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126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 126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 153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 153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二)利润分配方式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
                                      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
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
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
                                      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
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
                                      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30%。如董事会认为出现公司股票价格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可以在
30%。如董事会认为出现公司股票价格
                                      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采取股票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可以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以现金为
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采取股票
                                      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
                                      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