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股份: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3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
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
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就合作方式的修改事宜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韵达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
议》,该补充协议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约定和情况,不会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
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调整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非公开发行”)限售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切实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期调整事宜与发行对象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系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
议的形式、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
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议
案》。
五、《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为提高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办理效率,公司董事会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
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毛付根、任建标、俞卫锋
2020 年 12 月 21 日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毛付根
2020 年 12 月 21 日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建标
2020 年 12 月 21 日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卫锋
202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