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股份: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9-09
证券代码:603056 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4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上海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8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沪证监决
[2022]141 号)《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崔维星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崔维星:
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德邦股份或公司)5%以上股份。2021 年 4 月 21 日,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66,957,470 股,你们对德邦股份的持股比例从 76.47%减少至 71.48%,变动比
例为 4.99%。2021 年 6 月 17 日、18 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689344558Q)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减持德邦股份 99,000 股、57,600 股后,你们对德
邦股份的持股比例累计变动已达到 5.01%。2021 年 6 月 21 日至 7 月 27 日,
德邦控股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德邦股份 5,481,2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53%。你们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公司股份 5%时停止交易,
且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 2021 年 9 月 8 日,你们才就上
述情况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经证监
会令第 166 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崔维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
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
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