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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邦股份: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9-15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德邦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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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2
负责,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真实原则。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
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 准确原则。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 完整原则。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债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
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
要求。

    (四) 及时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 公平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
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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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的披露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中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5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上述条款未载明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
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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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交易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
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接受劳务等;

    (三)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提供劳务等;

    (五)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节重大交易相关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7
    2.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上市规则》及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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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9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
门及该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所在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债
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情况或者在媒
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
时作出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公司合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10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为未公开信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级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公司未公开信
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上述人员在知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合作事项、重大
投资和资产购置事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变更等重大事项时,
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需要、以
及代表董事会接受监管部门、股东的质询和回答投资者提问的需要,请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提供相关资料或征询相关
事项时,上述人员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提供,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
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及相关方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对公司信息披露承担首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11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
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
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
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
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
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
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13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
分析。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
措施。


          第七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具定期报告审核意见;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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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一)有关责任人将临时报告相关文件提交至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证券事
务责任人;

    (二)证券事务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证券事务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临时报告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将信息
披露文件分别提交专委员、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核决策;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六)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八)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
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15
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
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
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
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
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
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
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
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
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


                                   16
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
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
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
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公开谴责、
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

                                  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全体员工对公司未公开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
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前,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与特定对
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
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范围确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17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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