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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惠国际: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2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乐惠国际
保荐代表人     朱同和、陈志敏        上市公司代码          603076.SH
报告年度       2022 年度             报告日期              2023 年 4 月 27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乐惠
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5 号)
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惠国际”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11,715,246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17,999,977.28 元,扣除
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13,809,194.1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404,190,783.17 元。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乐惠国际非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出具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导工作进度制定相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应工作计划
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乐惠国际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持续关注其生产经营、信息披露;2022 年 10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月 13 日、2023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对乐惠国际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乐惠国际未发生须公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乐惠国际无违法违规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     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2022 年持续督导期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间,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
                                        的情况发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可以保证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公司的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制制度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披露审阅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人员未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发生该等情况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就公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     共媒体传闻予以澄清的相关事项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事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项
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
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存在重大财务
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进行
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   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
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
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公司按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
事项                                     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乐惠国际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乐惠国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2 年度,乐惠国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朱同和                  陈志敏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