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惠国际:乐惠国际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3076 证券简称:乐惠国际 公告编号:2023-013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因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拟增加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食品用塑料
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等经营范围,并依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的经营范
围规范表述目录对公司现有经营范围科目进行调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
的经营范围为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根据上述变动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序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乐惠国际工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乐惠国际工
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1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2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3 新增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食品生产; 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食品生产;
食品互联网销售;技术进出口;进出 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
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 器工具制品生产;建设工程施工(除
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 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为准)。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食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
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食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
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包装专用 口;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
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制浆 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
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制浆和造纸专 械设备安装服务;食品、酒、饮料及
用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工业自 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销售(仅
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 销售预包装食品);包装专用设备制
4 系统装置销售;机械设备研发;工业 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制浆和造纸
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专用设备制造;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工业自动控制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承接总公司工 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程建设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置销售;机械设备研发;工业互联网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动)。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 推广;软件开发;承接总公司工程建
的需要,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 设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
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 的需要,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
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
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
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
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5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6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 外。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7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十)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8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工持股计划;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个人代为行使。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9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任何担保;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
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
保。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 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
知中指定的地点。 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0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
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
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
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
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
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
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11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2 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例不得低于 10%。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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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间及表决程序。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见及理由。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见及理由。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14
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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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级管理人员姓名;……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16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17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公开披 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公开披
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例限制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18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删除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19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20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进行申报的除外。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第一百零四条 独 立 董 事 应 按
21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定执行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八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职权: 列职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份的事项; 设置;
22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设置;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项;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
23 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和出售行为)、资产抵押、委托理 购买和出售行为)、资产抵押、委托
财、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下 理财、对外捐赠等交易的审批权限,
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 ……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 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
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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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设副 公司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设副
25 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聘。
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26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业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业
务经营管理;对于公司进行对外投资 务经营管理;对于公司进行对外投资
27
(对其他企业投资除外)、收购或出 (对其他企业投资除外)、收购或出
售资产等非日常业务经营的交易事 售资产、对外捐赠等非日常业务经营
项(提供担保除外),按照本章程第一 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按照
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计算标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所规
准计算,任一标准均未达到 10%的, 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标准均未达
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 到 10%的,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28 新增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
29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30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期报告。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31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二百一十条 本 章 程 以 中 文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32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宁波市工商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宁波市市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中文版章程为准。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
如获通过,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特此公告。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