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邦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29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我们本着忠实勤勉的原则和尽责求实的精神,
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谨慎查验,现就核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实,本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抵押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经核实,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控
制风险,公司重大对外担保都有相应的审批程序。
2015 年度公司新增对四川顺城盐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除为四川顺城盐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5,300 万元融资担保和全资子公司乐
山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27,000 万元融资担保外,公司无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认真审议,现就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审议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事先已审议并同意。该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
《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考虑到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
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范要求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合理,价格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而我们对此无异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曾小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经过审慎的核查,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上述人员有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及董事选任的有关规定的情形。上述人员的工作经验、管理水平、学识和品质均符合
公司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2、同意将《关于提名曾小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2016 年 4 月 29 日
独立董事: 王 锡 岭 李 正 先 刘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