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邦生物: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2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 A0343 号
致: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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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
www.sse.com.cn)及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发布了《四川和邦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6
幢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贺正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5月20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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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计3人,代表股份1,800,679,7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4.36%。除贵公司股
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695,2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2%。上述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2、《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7、《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筹融资计划的议案》;
8、《关于 2016 年公司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
9、《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
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
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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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前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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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建
潘 波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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