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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邦生物: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17-01-19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17-7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618,832,092 股, 占公司

总股本 40.33%,其一致行动人贺正刚先生持有无限售流通股 187,56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4.67%,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841,189,011 股,占公司总

股本 45%。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和邦集团拟在未来 6 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择

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3 亿股,占公司总股本 7.47%。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和邦集团。贺正刚先生为持有其 99%股权,为其一致行
动人。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1、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
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618,832,092 股, 占公司总股本 40.33%,其一致行动
人贺正刚先生持有无限售流通股 187,5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67%,合计持
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841,189,011 股,占公司总股本 45.87%。
    2、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1)和邦集团、贺正刚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公司股票
268,740,000 股、31,260,000 股,合计 300,000,000 股,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
    (2)2014 年公司实施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后,2014 年 7 月 14 日和邦集团、贺正刚先生持有公司股票为
537,480,000 股、62,520,000 股,合计 600,000,000 股,详见公司 2014 年-34
号公告。
    (3)2015 年公司实施 2015 年半年度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20 股后,2015 年 9 月 7 日和邦集团、贺正刚先生持有公司股票为
1,612,440,000 股、187,560,000 股,合计 1,800,000,000 股,详见公司 2015-86
号公告。
    (4)2016 年和邦集团发布增持计划并 2016 年 6 月 29 日完成增持 41,189,011
股,和邦集团、贺正刚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653,629,011 股、187,560,000 股,
合计 1,841,189,0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59%。详见公司 2016-55 号公告。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区
间以及公告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和邦集团于 2017 年 1 月 4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34,796,919 股,价格为
4.63 元/股。
    和邦集团、贺正刚先生过去十二个月内未公告披露过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和邦集团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不超
过 3 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7%,减持期间不超过六个月,价格区间参考市场
情况,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应对该减持股份数
量进行除权处理。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和邦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贺正刚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
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如本人仍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
    (三)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和邦集团严格遵守股
东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