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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邦生物: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2017-05-2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四
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更名而来,以下简称“和邦生物”、“公司”)2014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华
西证券对和邦生物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形成的限售股解禁情况进行了核查,具
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份发行及变动情况

    2014 年 4 月 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核准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63 号),核准公司向四川省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
“省盐总公司”)发行 55,547,425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乐山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和邦农科”、“标的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2014 年 4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成了本次向省盐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非公开发行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增至为 505,547,425 股。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14 年 5 月 26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的议案,以 2014 年 4 月 17 日股本总数 505,547,425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
股东每股转增 1 股。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实施完毕,实
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011,094,850 股,省盐总公司持有公司 55,547,425
                                        1
股股份同比例变化为 111,094,85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9%。

    2015 年 8 月 17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股本总数 1,104,079,526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2015 年 9 月 2 日,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实施完毕,总股本增加至 3,312,238,578 股,省盐总公司持有公司 111,094,850 股
股份同比例变化为 333,284,550 股股份,占转增时公司总股本的 10.06%。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27,114,731 股;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持有人为省盐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限售股上市流通后,省盐总公司持有的剩余限售股数量为 0 股。

    四、本次限售股持有人省盐总公司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省盐总公司对新增股份锁定、业绩预测以及关
联交易等事项做出了相关承诺,具体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省盐总公司承诺:在此次发行中取得和邦生物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此外,从法定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省盐总公司需分三年共三次进
行解锁,每次解锁比例具体如下:第一次解锁比例=标的公司 2014 年承诺实现的
净利润数÷2014 年至 2016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24.35%;第二次解锁
比例=标的公司 2015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2014 年至 2016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
现的净利润数=37.51%;第三次解锁比例=标的公司于 2016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
数÷2014 年至 2016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38.14%。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省盐总公司已经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

    省盐总公司承诺标的公司 2014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13,714.14 万元,2015 年
度净利润不低于 21,125.17 万元,2016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21,480.28 万元,其中
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若标的公司届时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净

                                      2
利润预测值,则省盐总公司以认购的股份就未达到净利润预测值部分进行补偿,
自 2014 年度开始,每年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
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
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省盐总公司补偿的股份数不超过其认购的此次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总数。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信所”)
出具的《乐山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
告》(川华信专(2015)071 号),2014 年度标的公司净利润为 13,906.89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13,838.79 万元,超过了 2014 年度承诺净利润
13,714.14 万元。

    根据华信所出具的《关于乐山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川华信专(2016)165 号),2015 年度标的公司净利润为
22,604.7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22,495.79 万元,超过了 2015 年
度承诺净利润 21,125.17 万元。

    根据华信所出具的《关于乐山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川华信专(2017)225 号),2016 年度标的公司净利润为
22,061.7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21,694.99 万元,超过了 2016 年
度承诺净利润 21,480.28 万元。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省盐总公司不存在
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3、关于减值测试的情况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
应当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标的公司作价)>(补偿期限
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将另行补偿股份。

    根据华信所出具的《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合并资产补偿
期满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川华信专(2017)271 号),和邦农科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值为 168,905.37 万元,扣除补偿期内标的公司的股东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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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7,700.00 万元(其中调减 2015 年度股东现
金增资 40,000.00 万元,调增分派 2014 年度利润发放现金股利 12,300.00 万元,
调增分派 2015 年度利润发放现金股利 20,000.00 万元)后乘以购买合并中取得的
股权比例 51%后与标的资产作价 81,432.53 万元比较,增值额为 782.21 万元,标
的资产没有发生减值。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华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标的资产未发生减值。

    4、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关联交易,省盐总公司承诺:

    “(1)不利用和邦生物股东的地位及对和邦生物的重大影响,谋求和邦生
物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
利。

    (2)不利用和邦生物股东的地位及对和邦生物的重大影响,谋求与和邦生
物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非法占用和邦生物资金、资产,在任
何情况下,不要求和邦生物违规向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

    (4)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和邦生物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
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和邦生物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①督促和邦生物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和邦生物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公司并
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②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
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和邦生物进行交易,不利用
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和邦生物利益的行为;③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和邦生物章程的规定,督
促和邦生物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省盐总公司未出现违
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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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西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则的要
求;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
限售的相关承诺;

    3、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华西证券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份解禁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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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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