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17-47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 每股派送红股 0.2 股(含税),每股转增股份 1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7/4 - 2017/7/5 2017/7/6 2017/7/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2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14,204,64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 0.2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股转增 1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142,046.49 元,派送红股 802,840,930 股,转增 4,014,204,649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8,831,250,228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7/4 - 2017/7/5 2017/7/6 2017/7/5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盐业总公司、贺正刚先生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盐业总公司、贺正刚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税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 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 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 701,966,071 140,393,214 701,966,071 842,359,285 1,544,325,356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 3,312,238,578 662,447,716 3,312,238,578 3,974,686,294 7,286,924,872 通股) 1、 A 股 3,312,238,578 662,447,716 3,312,238,578 3,974,686,294 7,286,924,872 三、股份总数 4,014,204,649 802,840,930 4,014,204,649 4,817,045,579 8,831,250,228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8,831,250,228 股摊薄计算的 2016 年度每股收益为 0.04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2050230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