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邦生物:独立董事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核查意见2017-08-16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生物”或“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889 号《关于对四川和邦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公司独立董事全面自查核实自申
报 IPO 上市以来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募投项目、分红送转、定
期报告、财务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方面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根《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和邦生物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经自查、核实,现就问询事项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自申报 IPO 上市以来,和邦生物公司治理不存在违规事项;
2、自申报 IPO 上市以来,和邦生物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不存在
违规事项;
3、自申报 IPO 上市以来,和邦生物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公司按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
4、自申报 IPO 上市以来,和邦生物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与承诺一致,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股东大会批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中披露内容相符;
5、申报 IPO 上市以来,和邦生物历次利润分配均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
发生违规事项;
6、自申报 IPO 上市以来,和邦生物已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披露了定期报告,不存在违规事项;
7、自申报 IPO 上市以来,和邦生物财务处理不存在违规事项,公司聘请的
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对公司历年财务报
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和邦生物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相关信息披露
及时、准确。自申报 IPO 上市以来,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4 日收到上交所监管关
注函(上证公监函[2016]0055 号),由于在筹划与其他相关方共同发起设立民营
银行事项中信息披露前后缺乏一致性,未能及时披露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的相关进展,公司被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监管意见函》(川证监上市[2015]2 号),要求公
司完善合同管理,规范相关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项目建设相关的会计核
算与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除上述监管措施外,公司不存在其他
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
易所处罚的情况。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和邦生物公司自申报 IPO 上市以来始终遵守有关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募投项目、
分红送转、定期报告、财务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方面不存在违规事
项。
公司独立董事:王锡岭 李正先 梅淑先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