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四川和邦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后,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 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 重大影响,不 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王锡岭 李正先 梅淑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