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邦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0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和邦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
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经讨论后,对公司修改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修改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改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
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修改回购股份的目的
和用途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11 月 9 日
独立董事: 王 锡 岭 李 正 先 梅 淑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