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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邦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2019-04-10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
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和邦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和邦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经讨论后,对本次公司
调整回购股份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事项是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进行的必要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实际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明确回购股份用途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旨在加强员工和公司
利益协同性,进一步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
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实
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含),该金
额未超出原回购方案回购资金总额范围,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
次股份回购价款,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回购股份方案的部分调整合法合规,调整后
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调
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9 日


独立董事: 王 锡 岭       李 正 先        梅 淑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