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邦生物: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123-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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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123-1 号
致: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试点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
露工作指引》(以下称“《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
具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
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
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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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四川乐山和邦化工
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和邦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704 号)和上交所《关
于四 川和邦 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证发字
[2012]23 号)批准,公司股票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
简称:和邦股份,股票代码:603077。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1100740039656L),公司住所为乐山市五通桥区
牛华镇沔坝村,法定代表人为曾小平,注册资本为 8,831,250,228 元,公司类型
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营业期限自 2002 年 8 月 1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
“制造、销售草甘膦、蛋氨酸、农药、工业碳酸钠、食用碳酸钠、氯化铵、化肥
(农用氯化铵)、液氨、碳酸钙;化工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中的废气、废渣、
废水治理;对外投资;化工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
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阅公司的《营业执照》、《四川和邦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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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
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和邦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4,000 人。其中,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12 人,分别为曾小平、贺正刚、宋克利、杨红武、王军、莫
融、缪成云、李景林、龚嵘鹏、杨惠容、王亚西、刘安平,合计以自有资金认购
份额约为 3,000 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7.50%,其他员工以自有
资金合计认购份额约为 17,000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42.5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计划筹集自有资金总额不超过 2 亿元,其中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自有资金出资额 占自有资金
序号 姓 名 职务
(万元) 比例
曾小平 董事长、董事
贺正刚 董事
宋克利 董事
1 3,000.00 15.00%
杨红武 董事
王军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莫融 董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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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成云 监事会主席
李景林 职工监事
龚嵘鹏 职工监事
杨惠容 总经理
王亚西 副总经理
刘安平 副总经理
2 其他员工 17,000.00 85.00%
合计 20,000.00 100.00%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
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
(1)公司员工的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 2 亿元;
(2)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有偿借款,借款部分为除员工自
筹资金以外所需剩余资金,金额不超过 2 亿元,借款期限为不超过员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 亿元。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
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
则丧失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
规 允 许 的 方 式 受 让 公 司 回 购 的 股 票 224,949,376 股 , 并 按 回 购 股 份 成 本
399,999,973.90 元支付对价。
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份额的分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资总额不超过 4 亿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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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 1 元,本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 4 亿份。
任一持有人在任一时间点所持有公司全部存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
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在
任一时间点全部存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本计划账户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6.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
有不同意见,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意见执行。
7.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陈述,本所律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 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任何人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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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 根据公司陈述、经查阅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公告文件及《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 根据公司陈述、经查阅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公告文件及《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
员工,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
规定。
5.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资金来源为公
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1 项的规定。
6.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2 项的规
定。
7.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
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1
项的规定。
8.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公司全部存续实施的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2 项的规定。
9.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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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
划的具体管理事宜,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产安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的相
关规定。
10.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
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5)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和终止及锁定期;
(6)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8)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9)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0)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11)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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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陈述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公告文件,
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已经履行了以下程序:
1.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
规定。
2.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的议案》等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
3.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独立董事
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均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及第三部分第(十)条的
规定。
4.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在相关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四川和邦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以及《四川和邦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上述披露内容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5.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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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
见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但尚需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的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细则》。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
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仍需履行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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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
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步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
务:
1. 在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 公告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 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
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与实施,公司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
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规定继续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必要法定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
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继续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等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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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
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臧 欣
张 莹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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