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邦生物:和邦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5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的原则和尽责求实的精神,对公司对外担保等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经谨慎查验,现就核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实,本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抵押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经核实,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控
制风险,公司重大对外担保都有相应的审批程序。
2021 年度公司新增了对控股子公司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责任。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乐山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 35,000
万元融资担保和控股子公司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 25,000 万元融资担保
外,公司无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28%,低于 30%,主要
因为公司当前处于高速发展期,有持续较大的资本性支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
兼顾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多方面因素后,制定本次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于公司持
续稳定地发展。
2、《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规范要求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关于
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进行了事前认可,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合理,价格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而我们对此无异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发出的《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
可;
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
单位,审计期间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圆满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3、公司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2021 年,公司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内控制度已涵盖公司经营中的重要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从而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顺利开展。
2、《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
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六、《关于 2022 年公司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对外担保授权事项主要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
助于改善公司融资条件,节省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战
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被担保人的
其他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被担保人系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全资
及控股孙/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范围内。
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对外担保授权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四川武骏光能股
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
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分拆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2、公司为本次分拆编制的《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
司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分拆方案具备可行性。
3、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已在《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四川武骏光
能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与本次分拆有关的相
关事项,并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5、本次分拆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已经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法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子公司部分坏账核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有利于规避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本次核销坏
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调整公司董事津贴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董事津贴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基
于当前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要求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提升和市场经济发展作出的调
整,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责权一致,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及未来发展需要,
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
勉履职,做好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确保公司健康运营。
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调整公司董事津贴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3 月 14 日
独立董事: 袁 长 华 胡 杨 梅 淑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