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 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二〇二三年二月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核查意见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和邦生 物”)拟将其所属子公司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骏光能”、“分 拆子公司”)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分拆”、“本次分拆上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 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分 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的有关规 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存在异常波动,本次分拆是 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 营能力,分拆子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1 一、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相关要求 (一)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1、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和邦生物股票于 2012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股票 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的要求。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根据和邦生物近三年审计报告,和邦生物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 0.41 亿元、30.10 亿元、37.51 亿元,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3、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 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依据) 根据和邦生物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净利润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和邦生物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A 380,680.89 301,847.06 4,094.25 和邦生物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 B 375,147.52 300,963.41 38,127.47 常性损益) 武骏光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C 18,936.58 49,244.37 24,067.48 武骏光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D 17,081.12 48,926.37 23,975.9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和邦生物持有武骏光能股权比例 E 88.38% 88.38% 100% 和邦生物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的净 F=E*C 16,736.15 45,767.14 24,067.48 利润 [注] 和邦生物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的净 G=E*D 15,096.29 45,486.10 23,975.93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注] 和邦生物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 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H=A-F 363,944.74 256,079.92 -19,973.23 润 和邦生物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 I=B-G 360,051.23 255,477.31 14,151.54 2 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近三年和邦生物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武 骏光能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J=min 360,051.23 255,477.31 -19,973.23 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 (H,I) 低值) 近三年和邦生物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武 骏光能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K=J 之 595,555.31 的净利润之和(每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和 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计算) 注:武骏光能财务数据尚未完成审计,下同;2021 年和邦生物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 的净利润计算考虑了武骏光能 2021 年 6 月外部股东增资的时间因素。 综上,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的净利润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595,555.31 万元,累计不低于 6 亿元(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符合本项规定。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净利润指标 根据和邦生物 2022 年审计报告,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 37.51 亿元;武骏光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 1.71 亿元(未经审计),和 邦生物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1.51 亿元。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2 年度 和邦生物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A 380,680.89 和邦生物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 B 375,147.52 常性损益) 和邦生物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 C=min(A,B) 375,147.52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武骏光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D 18,936.58 3 武骏光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 E 17,081.12 经常性损益) 武骏光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 F=min(D,E) 17,081.12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和邦生物持有武骏光能股权比例 G 88.38% H=G*D 和邦生物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的净利润 16,736.15 [注] 和邦生物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的净利润 I=G*E 15,096.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注] 和邦生物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的净利润 J=min(H,I) 15,096.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比例 K=J/C 4.02% 注:2021 年和邦生物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的净利润计算考虑了武骏光能 2021 年 6 月 外部股东增资的时间因素。 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的净利润占 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4.02%,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 (2)净资产指标 根据和邦生物 2022 年审计报告,2022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91.18 亿元;武骏光能 2022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3.43 亿元(未 经审计),2022 年末和邦生物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的净资产为 20.70 亿元。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2 年末 和邦生物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A 1,911,835.67 武骏光能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B 234,266.64 和邦生物持有武骏光能股权比例 C 88.38% 和邦生物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的净资产 D=B*C 207,044.86 比例 E=D/A 10.83% 和邦生物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武骏光能净资产占其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 10.83%,未超过 30%。 综合以上,上市公司符合本项规定。 (二)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1、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 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4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四川和 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川 华信专(2023)第 0060 号)。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 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的公开谴责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 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和邦生物 2022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川华信 审(2023)第 000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 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和邦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持有武 骏光能的股份(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符合本项规定。 5 (三)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1、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 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 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和邦生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实施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行为。 和邦生物 2012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最近三个年度投向武骏光能 “LOW-E 镀膜玻璃生产线”项目,该项目 2020 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5.47 万元, 该项目已于 2020 年 3 月投资完毕并结项。 武骏光能近三年合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 5.47 万元,占截至 2022 年末武骏光 能归母净资产比重为 0.0023%,未超过 10%。除此之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武骏 光能不存在其他使用和邦生物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情况。 因此,符合本项规定。 2、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 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和邦生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武骏光能的主要业务和资产 的情形。 3、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和邦生物公司 2012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营业务为化工制造及盐 矿、磷矿的开发,主要产品为纯碱和氯化铵,主要资产为联碱化工制造的相关厂 房及设备等。武骏光能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浮法玻璃、光伏玻璃、光伏组件和光伏 单晶硅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资产为生产上述产品的相关资产,不是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4、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未主要从事金融业务 6 武骏光能目前的主营业务不涉及金融业务。 5、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 计不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武骏光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持有武 骏光能的股份(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符合本项规定。 (四)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充分说明并披露 1、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涉及化工、农业、光伏三大领域,目前主要产品为纯碱 和氯化铵、双甘膦和草甘膦、蛋氨酸、浮法玻璃原片及制品、光伏材料和制品, 其中浮法玻璃制造业务及光伏材料及制品制造业务由子公司武骏光能运营。 本次分拆完成后,上市公司及下属其他企业(除武骏光能及其控制的企业之 外)将继续专注发展除浮法玻璃制造和光伏材料及制品之外的业务,突出公司在 化工、农业领域的业务优势,进一步增强公司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的业务涉及化工、农业、光伏三个领域。武骏光能主要从事浮法玻 璃和光伏材料和制品生产制造业务,武骏光能系公司体系内从事浮法玻璃和光伏 产品业务的唯一平台。除武骏光能及其控制的企业之外,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未从事武骏光能的业务,因此,武骏光能与公司及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和武骏光能均就避免同业 竞争的作出书面承诺。 上市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7 “一、在本公司作为武骏光能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对自身及控制企业的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 与武骏光能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 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武骏光能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武骏光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武骏光能,及 /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二、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武骏光能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武骏光 能及武骏光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 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武骏光能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 力,并在本公司作为武骏光能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武骏光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继续从事玻璃制造、光伏材料及制品业务。 二、本公司承诺在和邦生物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会从事与和邦生物 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并在和邦生物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因此,本次分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本次分拆子公司武骏光能上市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对 武骏光能的控股权,武骏光能仍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上市公司 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上市而发生变化。 对于武骏光能而言,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仍为其控股股东,武骏光能与上市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武骏光能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近三年武骏光能与 上市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关联采购,同时也有规模较小的关 8 联销售。关联采购主要为武骏光能向上市公司以市场价格采购纯碱,关联采购的 原因系:一方面,纯碱系武骏光能生产制造玻璃的必备原材料。和邦生物从事联 碱生产多年,系西南区域最大的纯碱和氯化铵供应商。武骏光能向和邦生物采购 纯碱具有商业实质;另一方面,和邦生物的纯碱产品质量优质,生产基地位于四 川乐山,距离武骏光能生产地四川泸州距离较近,武骏光能向公司采购原材料可 有效减少运输成本,且在原料供应及运输安全性上有一定保障,纯碱的关联采购 具备合理性。关联销售主要为武骏光能以市场价格向上市公司下属其他企业销售 玻璃制品,以满足其房屋建设或维修的需要,金额较小。 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上市公司和武骏光能均就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作出书面承诺。 上市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武骏光能股东的权利 和义务,充分尊重武骏光能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武骏光能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并促使由本公司提名的武骏光能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在武骏 光能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武骏光能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 下同)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回避表决。 二、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武骏光能的资金、资产的 行为。 三、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武骏光能的关 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 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武骏光能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 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四、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 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武骏光 能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武骏光能及武 骏光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武骏光能及武骏光能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 9 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 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武骏光能;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武骏光能经济损失,本公 司将赔偿武骏光能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自武骏光能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 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武骏光能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武骏光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避免和邦生物及其关联企业以任何非法方式占用本公司资金、资 产,不为和邦生物及其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三、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和邦生物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对无 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与和邦生物及其关联企业签订协议,按市场公认的合理 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 易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涉及和邦生物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在 本公司进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时,切实落实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本公司 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和邦生物及其关联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 和邦生物及其关联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并在和邦生物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武骏光能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3、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 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10 上市公司与武骏光能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资产、财务、机构、人员、业务 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公司和武骏光能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 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武骏光能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的其他企业机构混 同的情况。上市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武骏光能的资产或干预武骏光能对其资产 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上市公司和武骏光能将保持资 产、财务和机构方面互相独立。 武骏光能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4、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 重缺陷 上市公司与武骏光能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资产、财务、机构、人员、业务 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相关要求。 二、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分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主要产品和业务布局符合国家发展战 略及产业发展趋势。本次分拆子公司上市是上市公司强化战略布局、夯实业务发 展基础的重要决策,将助力上市公司积极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为其进一步发展奠 11 定坚实基础。 本次分拆上市系武骏光能在业务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能 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举措,武骏光能将因此获得 更为便利的融资渠道、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与此同时,分拆 上市有助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赋予武骏光能合理的市场价值, 符合其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武骏光能仍是和邦生物的控股子公司,和邦生物依然 将武骏光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和邦生物可以继续从武骏光能未来增长中获 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上市公司与武骏光能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 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各自独 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本次分拆上市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经营运 作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保持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分拆规则》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各项业务目前发展情况良好,武骏光能与上市公司其他业务板块 之间业务独立,分拆武骏光能上市不会对上市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构成 实质性影响。本次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武骏光能及其各方股东利益,且本次 分拆后,武骏光能仍将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将其纳入合并财务 报表范围,上市公司可以继续从武骏光能的未来增长中获益;同时武骏光能分拆 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上市公司整 体资产负债率、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实力。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 营能力。 12 五、分拆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武骏光能已按照《公司法》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 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具有规范的运行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武骏光能已制定《公司章程 (草案)》和其他相关制度,待武骏光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其上市后实施。 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武骏光能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武骏光能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并真实有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武骏光能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六、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 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 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 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上市履行的法定程序 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分拆上市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本次分拆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 实、有效,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3 七、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存在异常波动 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本次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2023 年 2 月 21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区间段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涨跌幅计算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第 21 个交易日(2023 年 1 月 16 日),该区间段内和邦生物股票(代码:603077.SH)、上证综合指数(代 码:000001.SH)、万得化工行业指数(代码:882202.WI)的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2023 年 1 月 16 日 2023 年 2 月 20 日 项目 涨跌幅 (收盘价) (收盘价) 上市公司股价(元/股) 3.09 3.26 5.50% 上证综合指数 3,227.59 3,290.34 1.94% (代码:000001.SH) 万得化工行业指数 7,418.69 7,737.21 4.29% (代码:882202.WI)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涨跌幅 3.56%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涨跌幅 1.21% 2023 年 1 月 16 日,和邦生物股票收盘价为 3.09 元/股;2023 年 2 月 20 日, 和邦生物股票收盘价为 3.26 元/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内,和邦生 物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为 5.50%,未超过 20%。同期上证综合指数(代码: 000001.SH)累计涨幅为 1.94%,同期万得化工行业指数(代码:882202.WI)累 计涨幅为 4.29%;扣除同期上证综合指数因素影响,和邦生物股票价格累计涨幅 为 3.56%,扣除同期万得化工行业指数(代码:882202.WI)因素影响,和邦生 物股票价格累计涨幅为 1.21%,均未超过 20%。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分拆预案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存 在异常波动。 八、结论性意见 经上述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三)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五)武骏光能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六)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 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在本次分拆预案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存在异常波动。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 伊 陈 睿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