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化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12月)2021-12-25
江化微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江阴
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
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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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
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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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三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三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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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消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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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一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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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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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策划决策过程中的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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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程序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或《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或《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
苏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
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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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
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江苏证
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
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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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定期/不定期的对内幕消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消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在予以核实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 2 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
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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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登记日期: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知情人姓 职务/岗位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身份 部门 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名/名称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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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代码: 公司简称: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 参与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科目予以补充完善。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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