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07号 致: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江化微”)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 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江化微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江化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2年1月11日,江化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26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江化微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化微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江化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江化微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2,819,311股,占江化微股份总数的6.541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江化微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江化微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972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特别决议)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972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772股,弃权2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3 发行对象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772股,弃权2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972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5 募集资金用途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772股,弃权2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6 发行数量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972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7 限售期 3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772股,弃权2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8 上市地点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772股,弃权2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9 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772股,弃权2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972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972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972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772股,弃权2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972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 (7)《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特 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972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特别 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972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772股,弃权2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2,700,339股,反对118,972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江化 微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江化微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 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江化微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