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化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3-22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注册地址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姜海洋
联系电话 021-3896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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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78
注册资本 195,972,241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 58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 581 号
法定代表人 殷福华
实际控制人 殷福华
联系人 汪洋
联系电话 0510-8696867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1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2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关联交易、重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
情况
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安排定期的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2022
(2)现场检查情况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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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公司上市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
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18 号”文《关
于核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复》的核准,上市公司可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数量不超过 42,588,000 股。截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市公司实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际已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787,878 股,
情况
发行价格 33.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000.0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912.46 万元。
截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市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
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
[2020]000704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6,412.34
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主要股东大会、
(5)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大会督导情况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间内:
2020 年 12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江化微拟使用不超过 2 亿元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有利
意见情况 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江化
微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2020 年 12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自筹资金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江化微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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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江化微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021 年 3 月、2022 年 3 月,保荐机构对江化微 2020 年度、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对江化微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1 年 5 月,保荐机构对江化微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江化微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
关规定,江化微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本保荐机构同意江化微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
无。
理由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
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
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 无。
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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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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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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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姜海洋 米 耀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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