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化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和《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公司相关
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
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和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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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作骏 承 军 李专元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