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化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6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和《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公司相关
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减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
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进
行了调减并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修订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减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暨调整发行方案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减,相应调整了发行数量并编制了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
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内容。
三、关于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独立
意见
因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作出调整,双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认购总额、认购数量等事项签署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完成前,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9,183,206 股股份,占本次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1.4550%,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为公司关联方。
因此,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
易。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开、
合理,且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包括定价方式在内的交
易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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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作骏 承 军 李专元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