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化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31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和《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公司相关
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费祝海先生具有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
理能力,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同意公司聘任费祝海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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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作骏 承 军 李专元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