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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化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15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江化微


保荐代表人姓名:於桑琦                       联系电话:021-38966598


保荐代表人姓名:姜海洋                       联系电话:021-38966592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
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化
微”、“公司”或“发行人”)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江化
微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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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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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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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5                                                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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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息披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大遗漏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保荐机构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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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不存在公司不予
       报告。                                     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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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合,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江化微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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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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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江化微及控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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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承诺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江化微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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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现该等事项。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二)中介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江化微及相
 15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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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江化微及相
 17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
        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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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自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江化微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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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於桑琦                      姜海洋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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