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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化微: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6月修订)2023-06-07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
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
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
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
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
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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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时,应在 2 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
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
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 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 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 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 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 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
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债权、债务重组;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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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 赠与或受赠资产;
    (10)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 本制度第九条(二)所列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是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事项。
    (四) 其他重大事项
    (1) 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2) 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3)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份回购;
    (5)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6) 股权激励计划;
    (7)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
    (8) 发生重大债务;
    (9) 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10)合并或者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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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1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3)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14)重大或有事项;
    (15)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1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7)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盈利预测;
    (1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以及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媒介信息;
    (19) 发生重大债务、 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20)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2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2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2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
足额坏帐准备;
    (2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5)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27)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9)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30)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3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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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3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3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6)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 5%以
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规定通知公司,并履行公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情形,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
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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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交由公司总经办对报告中所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密信息进行脱
密处理,然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
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
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
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
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
突时,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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