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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达生物: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4-13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分红股东回报规划


    为明确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
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公司
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
研究论证,特制定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
等情况,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
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未来三年,公司原则上每年按当年实
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合并报表口径)的 20%向股东分配股利;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二)除下述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2、公司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70%;

    3、公司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少于 0.1 元。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且超
过 5,000 万元。

    (三)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
享公司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
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第四条   公司分红回报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
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明确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
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
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二)公司因出现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按规定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时,
董事会应就其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分红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分红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项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条   其他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本应分配的现金股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八条   本规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