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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达生物: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5-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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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566 号



致: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生物”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圣达生物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圣达生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圣达生物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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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0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6.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8.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除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外,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13:30 在浙江省天台县福溪
街道始丰东路 18 号圣达生物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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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

    1.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 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共计
代表股份 98,769,0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6959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共计代表股份
98,194,0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3600%。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共计代表股份 57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35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审议的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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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三)根据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同意通过,全部议
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中,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及第 9 项议案涉及中小投
资者利益,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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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1H0566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圣
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承办律师:黄丽芬、任穗




                                                       202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