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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达生物: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603079        证券简称:圣达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2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
讯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2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结合短信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洪爱女士主持,应到董
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其中,董事ZHU JING(朱静)女士、独立董事李永泉先生、
独立董事陈希琴女士、独立董事胡国华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2021年度公司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上市
公司分红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1-2023年)分红
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及资金状况,为
兼顾股东即期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拟定如下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元(含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上述现金分红方案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
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我们同
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
政部的有关规定做出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
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从会计专
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1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期内,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上述专项报告。


    (八) 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 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
告摘要》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浙江圣达生物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经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体系,且在报告期内得到了有效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公司本年度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良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
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较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总体发展
规划,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金额不超过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
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融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本次授信的额度不等同
于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来确
定,以在授信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该等授权额度在授
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2022年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是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
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长远发展战略。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被担保人,担保
风险可控,公司按持股比例对其进行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
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公司经营团队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
    关联董事洪爱、徐建新、ZHU JING(朱静)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经营团队绩效考
核与公司经营业绩目标和实际完成情况挂钩,科学合理。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
与本议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四) 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22年度公司经营团队绩效考核办法的议案》
    关联董事洪爱、徐建新、ZHU JING(朱静)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
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作用,真正体现责任、风险和收益相结合,激
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与本议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
公司经营团队绩效考核办法。
    (十五) 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2.0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金融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投资
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投资建设的“维生素系
列产品及原料药产业升级一期建设项目”符合公司的长远战略发展,项目建成有
利于丰富现有产品品类,优化产业链,拓宽公司发展空间,有利于提高公司综合
竞争力。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议事规则条款
       第六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
       机构,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     构,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
       议,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
 1     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名。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人。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举产生。
       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2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3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4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下列交易事项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     应由董事会审议:
外,下列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议: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上;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资产的10%以上;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    1,000 万元;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过1,0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七)对外担保事项(含对控股子公司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担保等;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对值计算。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上述(一)至(六)项所述交易是指购
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助(对外借款);租入或租出资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上述第(八)项交易,除上述规定情形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行为,仍包括在内。               接受劳务、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相关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事项,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或者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相关事
       总经理批准。                     项,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批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授予
       授予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处置资     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处置资产、对成本
       产、对成本费用预算总额的调整、   费用预算总额的调整、对外借款、关联
 5     对外借款、关联交易和资产抵押等   交易、对外捐赠等和资产抵押等事项的
       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论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并报股东大会
       证,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议事规则条款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行使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1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2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人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超过5000万元以上。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以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事会,同时向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
    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   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
    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   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
    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   东大会的请求。
3
    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在股东大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
    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浙江证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三十六 条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    第三十六 条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
    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容:
    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4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东;                             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权登记日;                       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号码。                           决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以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5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                           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四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权的股份总数。
       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6     低持股比例限制。同一表决权只能   数。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制度条款                      修改后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圣达生物药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   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司法》等法
    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圣达生
    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圣达生物   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1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则》,制定本制度。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
    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     最多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2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
    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3   士。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
                                     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
4   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   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
    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   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二)具有《指导意见》和《公司   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5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验;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工作经验;                       其他条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
    的独立董事:                     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属;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属;
6
    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及其直系亲属;                   举情形的人员;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定的其他人员;
    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
    员;                             独立董事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明。
7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上述内容。                       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     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   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8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断的依据。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9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
     事适当的津贴,并在年度报告中进   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
10   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制度条款                   修改后制度条款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
       项:                          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财、委托贷款等);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
       (四)提供担保;              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司担保等);
       和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八)债权、债务重组;        业务;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八)债权、债务重组;
       发项目;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动力;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其他交易;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十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    力;
       原则,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
                                     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2     人、关联自然人。              (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3
       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法人: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
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
其他组织;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
组织;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
人;                         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动人;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
                             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
                             本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管理人员;                    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    (四)本条第(一)、(二)项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4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
                                  本条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自然人。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的关联交易应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外);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5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司提供担保除外)。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的关联交易应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关联交易。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
                                  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6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
                                  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
                                  会、本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
                                  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
                                  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
                                  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7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
    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    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
    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必要的回避措施: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
8   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    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    半数通过,其中对外担保事项须
     对外担保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
     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包    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事: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位或者其他组织、交易对方直接
     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织任职的;
     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股东行使表决权:
     制权的;                      1.交易对方;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权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   的;
     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7.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所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    员;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
                                   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9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10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法人(或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易,应当及时披露。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
        以下关联交易,可免予按照关   下关联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
        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   资助等;
        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   保;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
        酬;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情况。                   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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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
                                     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
                                     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
                                     等交易条件,向本不非第6.3.3条
                                     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
                                     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
                                     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
                                     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徐桂花女士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
务。为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总经理提名、
公司党委考察,公司拟聘任许祥晓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新任财务负责
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财务
负责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须
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许祥晓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前提,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水平,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提名朱勇
刚先生、周斌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提名程
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浙江圣达
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选举是在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及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
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
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亦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并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一、 财务负责人简历
   许祥晓先生,198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3年至2016年,曾任宁波科信会计事务所审计、宁波鼎新会计事务所审计、浙
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科长、浙江新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17年起,任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许祥晓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具备
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二、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朱勇刚先生,196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浙江省中小企业“优秀企业家”、浙江省经营管理大师、台州第七
届拔尖人才。2013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浙江圣达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常务副总裁。


   周斌先生,196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
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执业药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工程技术先进个人、食品
工业科技进步先进科技带头人。2011年12月至今任浙江新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技术中心主任、总经理;2015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
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