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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达生物: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603079         证券简称:圣达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5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
 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关于社会
 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
 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准则解释第14号的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
 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关于资
 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公
 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
 答》(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准则问答”),规定“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
 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
 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
 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
 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问答的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准则解释第14号
   准则解释第14号对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及基
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
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
   2、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准则解释第15号对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列报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通过内
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
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
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
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
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
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
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
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
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
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
垫款”项目中列示。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公司还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3、财政部会计准则问答关于运输成本的列示

   财政部会计准则问答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
〔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
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
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
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4号,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
关列报”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问答,针对将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
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应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
营业成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


    三、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
政部的有关规定做出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
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