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达生物: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8-27
证券代码:603079 证券简称:圣达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1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2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结合短信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洪爱女士主持,应到董事
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董事ZHU JING(朱静)女士、独立董事陈希琴女士、
独立董事胡国华先生、独立董事李永泉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
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43)。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
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上述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远期
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
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
品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最高额合计不超过3.00亿元人
民币的等值外币的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
滚动使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
理办法>的议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制度条款 修改后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浙江圣达生物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浙江圣达生物药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
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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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
则》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定,特制定本办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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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
述人员办理主体信息的网上申报 理主体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
(如适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 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份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3 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托公司证券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司证券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 简称“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时
分公司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 申报或更新个人、配偶、父母、子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 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离任职时间等,见附件 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
一):…… 任职时间等,见附件一):……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格式见 内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附件二),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交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按照上
4 公司证券事务部按照上交所要 交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及
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及时在 时在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填
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填报 报相关信息,并按上交所披露要求
相关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及时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需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及时 人员需向公司证券部及时提供下列
提供下列信息:…… 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起1年内; 1年内;
5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离职后半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期限内的; 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新增 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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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以及原定任期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届满前,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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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外。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的限制。 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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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
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以下内容:
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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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其他事项。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月内卖出的; 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内又买入的。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
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
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
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
的。若因股权激励等非二级市场
交易获取的股权,以股权登记过
户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卖本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日内(含公告当日),因特殊原 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
本项所述定期报告公告当日均以 告前1日;
有关报告在上交所网站实际披露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的日期为准。 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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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公告前 10 日内;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四)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任何期
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间,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四)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任何 (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期间,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
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 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
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办法的 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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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执行。 的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
行。
注:因新增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