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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达生物: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完 善 浙 江 圣 达 生 物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
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
称 “ 《 公 司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
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
工作。
    第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制度
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
管理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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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证券
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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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媒体
正式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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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
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
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
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幕
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
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
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传递
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
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
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
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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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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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通过本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予以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牟取
利益。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 司 应 当 关 注 本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的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及 媒 体
(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
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
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
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 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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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
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
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
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
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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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
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
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
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
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
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
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
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筹划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
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各方对所知悉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在依法依规披露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
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
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作
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进
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

                                    8
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
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
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
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9
   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所在单位与上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登记 登记人
序号                       市公司的关系       统一社会信    证券账户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联系电话
         或名称     /部门               /岗位                                                                                     时间 (注6)
                             (注2)            用代码                  时间     地点     (注3)  (注4) (注5)




   证券简称:圣达生物                                       证券代码:603079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
别记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
职务等。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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