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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达生物: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5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

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上述现金分红方案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可
持续发展,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
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计
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阅上述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上述专项报告。
       四、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且在报告期内得到了有效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
司本年度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良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
在重大缺陷。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较全面、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 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2023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在保障
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长
远发展战略。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人,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2022年度公司经营团队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经营团队绩效考核与公司经营业
绩目标和实际完成情况挂钩,科学合理。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与本议案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
案。

       七、 关于确定2023年度公司经营团队绩效考核办法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绩效考核体系,
充分发挥绩效考核作用,真正体现责任、风险和收益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的原则。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与本议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2023年度公司经营团队绩效
考核办法。

       八、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金融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九、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审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
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我们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根据《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
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业务现状和未来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改善公司
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综合实力,相关募投项目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十三、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
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结
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
效。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
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
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
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
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会议表决
程序、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阅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展实
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
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了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能够有效推动本次发行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提请授
权内容及授权有效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希琴、胡国华、李永泉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