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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剑桥科技: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11-11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 7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 7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5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6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6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7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8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六、对本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19

  七、对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9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19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规性的意见 ........................ 20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1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2
  一、备查文件目录.......................................................... 22

  二、备查文件地点..........................................................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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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剑桥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
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剑桥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
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剑桥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剑桥科技提供,剑桥科技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剑桥科技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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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剑桥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
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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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剑桥科技、公司、本公司、
                         指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顾问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限制性股票                 指
                                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有效期                     指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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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剑桥科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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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50.6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5,558.1566 万股的 2.5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 600.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5,558.1566 万股
的 2.3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2.31%;预留 50.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5,558.1566 万股的 0.20%,约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7.69%。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均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合计为 1,898.1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558.1566 万股的 7.43%。截至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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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
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
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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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作为应付股利
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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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
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激励对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19 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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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5.89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相同。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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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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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至 2024 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
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2 至 2023 两个会计年度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及预留授予                      民币 2.30 亿元
的限制性股票                        2022 至 2024 三个会计年度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民币 3.80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则所有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B”、“B-”、
“C”、“D”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评价系数(M)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A 或 B+               B            B-            C或D
 个人评价系数
                       100%             85%             75%              0%
     (M)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各期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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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评价系数(M)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信息通信领域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在应用于
通信、数通和企业网络的光电终端设备,基于合作模式(主要为大客户定制的
JDM 和 ODM 模式)或以公司自主品牌进行四大产品线,包括电信宽带、无线网
络与小基站、交换机与工业物联网基础硬件以及高速光组件与光模块产品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在长期发展中始终贯彻“预研一代、研发一代、生产一代”
的核心发展思路,坚持先进研发和智能制造双引擎驱动成长,坚持在工程技术、
效率驱动两个层面持续创新。除此之外,公司形成了研发、智能制造的技术核心
优势,这些技术优势加上奋斗精神,形成了公司核心能力的护城河,使公司能在
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克服内部、外部、行业、潜在威胁带来的各种困难,使公
司实现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实现公司内外均衡发展,实现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近年来,光通信行业市场需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拉动下大幅增加,短期内,
光通信行业在相关产业政策的支持下仍将保持较快发展。2022 年上半年,芯片
采购依然困难,公司努力在困境中全力维护好现有客户和业务,并加强对新产品
和新市场的拓展,寻找优质客户和优质项目,同时布局新产品和新方向。为实现
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
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
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2 年~2023 年两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的累
计值不低于 2.3 亿元;公司 2022 年~2024 年三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的累计值不低于 3.8 亿
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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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
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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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
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授予价格;有效期、授
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
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解除限售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
法规的规定。

    二、对剑桥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剑桥科技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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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本次表决情况符合《管理
办法》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还需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剑桥科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
并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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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
上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均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合计为 1,898.1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558.1566 万股的 7.43%。截至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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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
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对本激励计划对剑桥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
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
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对剑桥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剑桥科技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
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
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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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只有当剑桥科技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
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规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剑桥科技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3)剑桥科技采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
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
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剑桥科技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程序、考核
期间与次数、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
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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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剑桥科技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
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
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
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
请投资者以剑桥科技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尚需剑桥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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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4、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5、《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

    6、《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8、《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 2388 号 8 幢 5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 2388 号 8 幢 5 楼

    电话:021-609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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