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1-11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剑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激励对象均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公司管
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业
务、技术骨干,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发展的理念,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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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八、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同意将《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 姚明龙 秦桂森
2022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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