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2-02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和《上
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剑
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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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
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
励计划以 2022 年 12 月 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16 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600.60 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 6.19 元/股。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独立
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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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独立
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 姚明龙 秦桂森
202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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