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1-10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和《上
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宜。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
1、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56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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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
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56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独立
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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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独立
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 姚明龙 秦桂森
202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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