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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成自控: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08-21  

						证券代码:603085           证券简称:天成自控            公告编号:2020-063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2020〕74 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陈邦锐、吴延坤、刘涛:经查,我局发现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 年 1 月 23 日,公司《2019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22,500 万元至 27,000 万元。6 月 17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 52,000 万元至 54,000
万元。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实际业绩为亏损 53,513.88
万元,与 2020 年 1 月业绩预亏公告中披露金额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 2019
年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陈邦锐、董事会秘书吴延坤、财务总监刘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在 2020
年 9 月 2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