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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成自控:天成自控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2-18  

                        证券代码:603085         证券简称:天成自控           公告编号:2021-067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7,450,894.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1.依据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的《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公司对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拥有的普通债权 27,450,894.00
元,可在该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收到现金 10 万元,
其余债权 27,350,894.00 元可分得众泰汽车 A 股股票约 2,107,157 股。依据上述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收到了“*ST
众泰”股票 2,107,157 股,每股公允价值为 6.56 元(依据取得股票当天的收盘
价),另有现金清偿 10 万元尚未收到。公司在《2019 年年报》和《2020 年年报》
中,已经根据相关资产(应收账款和待摊模具费)的可回收情况计提了减值准备,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此次诉讼相关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约 101.96 万元。
    截止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述股票的公允价值与公司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差
额为 1280.37 万元;如果现金清偿的 10 万元能够如期得到清偿,差额将会增加
至 1290.37 万元。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权重整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与
相关债券账面价值的差额将会导致本期利润增加,具体金额以会计师的审计为
准。
    2.上述股票将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后续核算,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波


                                    
动对公司本期损益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因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欠本公司货款 14,080,314.85 元、模具费
13,140,190 元逾期未支付。公司于 2020 年 7 月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本公司胜诉。2020 年 12 月 3 日,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受
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管
理人。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21 年 12 月 16 日,依据重整计划的执行,公司收到了相
应的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2017 年)和《供
货合同》(2018 年),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欠本公司货款 14,080,314.85
元、模具费 13,140,190 元逾期未支付。详细情况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披
露的《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20-039 号)、2020 年 8 月
13 日披露的《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049
号)。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784
民初 4239 号】,判决确认公司对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货
款 14,080,314.85 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 14,080,314.85 元为
基数,从 2020 年 7 月 2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止】。详细情况见公司 2020 年 12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74 号)。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784
民初 4999 号】,确认公司对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模具分
摊费 13,140,190 元。详细情况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75 号)。
    永康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众
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 0784
破 47 号之七】,裁定批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关于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2021-065 号)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进展情况

    依据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的《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收到了“*ST 众泰”股票 2,107,157 股,每
股公允价值为 6.56 元(依据取得股票当天的收盘价);现金清偿的 10 万元暂未
收到。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依据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的《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公司对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拥有的普通债权 27,450,894.00
元,可在该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收到现金 10 万元,
其余债权 27,350,894.00 元可分得众泰汽车 A 股股票约 2,107,157 股。依据上述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收到了“*ST
众泰”股票 2,107,157 股,每股公允价值为 6.56 元(依据取得股票当天的收盘
价),另有现金清偿 10 万元尚未收到。公司在《2019 年年报》和《2020 年年报》
中,已经根据相关资产(应收账款和待摊模具费)的可回收情况计提了减值准备,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此次诉讼相关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约 101.96 万元。
    截止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述股票的公允价值与公司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差
额为 1280.37 万元;如果现金清偿的 10 万元能够如期得到清偿,差额将会增加
至 1290.37 万元。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权重整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与
相关债券账面价值的差额将会导致本期利润增加,具体金额以会计师的审计为
准。
    2.上述股票将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后续核算,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波
动对公司本期损益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
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