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审阅相关文件及进行尽 职调查后,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王现全先生为本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上市公司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