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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达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04-10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外汇汇
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
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
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
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
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
组合。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
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
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在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
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
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汇率监控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组织建立汇率监控委员会行使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财务总监、原药贸易总监、及与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
备案。

       第十一条 汇率监控委员会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3、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
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管理部门
经办人员按照汇率监控委员会制订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2、档案管理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远期结售汇计划、交易
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3、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帐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4、资金调拨员:根据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外币资金到
相应账户,并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交割申请。

   5、向汇率监控委员会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国际原药部门、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配合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
料。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
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2、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
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
交易计划,上报汇率监控委员会。

    3、汇率监控委员会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权限范围内做
出审批决定。

    4、对于超过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权限的外汇业务,由外汇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5、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执行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
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6、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
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持
续关注,至少每季度向管理层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
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对自己保管的文件资料和本人使用的计算机
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
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
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
要。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