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在 审阅相关文件及进行尽职调查后,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历等相关材料,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2.本次董事会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门亮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刘相水先生、姚 长明先生、陈恩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江广同先生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