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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达股份: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15 层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一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1-01-08-02

致: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先
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召开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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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
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1 年 5 月 21 日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5,720,69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15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546,95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988%。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58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5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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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1,1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55,720,6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55,720,6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55,720,6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
     表决情况:55,720,6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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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55,720,6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1,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0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55,720,6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1,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55,720,6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1,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55,720,6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55,720,6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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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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