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在
审阅相关文件及进行尽职调查后,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现
金流量及日常生产资金需求等因素,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公司运作中的各项
风险。《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
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参照公司目前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状况及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的工作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能充分调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有利于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
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次
聘请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在授权的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主要是为满足公司及子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
保对象均为公司及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
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造成不良影响,也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
经营业务为依托,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不确定影响,
更好地维护了公司及全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有效的,相
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