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 守,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能够满足公司 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